一、约定合同定金有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的担保。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它是当事人一方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行,在按规定应当给付的债的数额内,先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只要另一方接受了定金,这就成了债成立的法律依据,它起了证约的作用。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由债务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向债权人支付的一笔金钱,起着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法学界被称为定金罚则。
二、适用定金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 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
(二)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在交纳定金时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 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法律明确规定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定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
(四)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