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方法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
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
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合同定金的处分方法有哪些?
定金按其性质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5种形式。定金条款是在签订合同时的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以购买房屋合同为例,定金的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若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正式契约,按照正式契约的约定,债务人闻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当事人一方违约,按照正式契约的约定,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的,则追究违约方不屉行约定债务的责任。
2、若因买方没有按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去签约,或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契约的,不论认购书中是否规定定金的处理方法,届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卖双方均不存在以上几种违约行为,仅因预销售契约内容难以协商一致,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契约的,卖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4、若因卖方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其他原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