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金与定金的区分
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
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若明确约定为“订金”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而且订金本身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术语,一旦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的,给付订金的一方有权收回,收受订金的一方无需双倍返还,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
二、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什么?
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有:
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若当事人希望通过给付或收受某种金钱作为债的担保时,应明确约定为“定金”,而不能约定为“订金”。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必须使用“定金”而不是“订金”,否则,将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
2、应注意定金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若双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的金额,多于或少于定金合同约定金额的,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但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则不能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
3、应注意设定定金数额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因此,当事人设定定金数额时,并不是越高就越有保障,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定不得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
4、应注意定金适用的限制。定金罚则,作为一种相对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适用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此,除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和解约定金(以定金罚则为解除合同条件)外,违约定金,一般要求须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若轻微的违约,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的,应遵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