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同样无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对部分无效的合同作了规定。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
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数量,则超过部分无效,在法律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有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溯及力
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问题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如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财产返还
(1)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或在单务合同中,应单方返还;
(2)双务合同中双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双方返还;
(3)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故应原数(财产尚存)或原价(财产不存在)返还。
4、赔偿损失
(1)一方有过错的,该方赔偿;
(2)双方有过错的,各自赔偿;
(3)该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5、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问题
(1)仅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一种场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
(2)收归对象是“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民通意见》第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