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1、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2、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4、各担其责。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赔偿的范围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