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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代位权应当如何行使?

此文章帮助了24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成立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当事人的代位权应当如何行使呢?本文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成立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代位权应当如何行使

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甚至出现争抢财产等暴力、违法行为,无法实现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采用诉讼方式,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合法利益,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其他纷争,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者顺位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以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假如您因代位权问题而产生了纠纷,建议向专业的合同律师进行咨询,以免利益受损。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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