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二)贷款的种类。
(三)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四)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五)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六)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七)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八)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
(十)违约责任。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在签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贷款人主体资格:
贷款人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
不管哪一种金融组织,都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有一些企业,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但通过合法渠道又无力筹措资金,便向其他企业借款,签订借款合同,而其他企业具有闲置资金,又乐于收取高额利润,也愿意与之签订合同。实际上,由于这些企业并没有被授权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然属无效合同。另外有些企业明知企业单位之间不能随便借款,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也是违法的,应予禁止。还有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又转贷给其他企业,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
借款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单位均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一般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依法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人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款担保:在订立保证条款时,贷款人必须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法人资格,验证营业执照,验证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真伪,查阅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和有关单证,审查其资信状况以及担保能力等等。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注意:当我某一国内地企业向外国银行借款时,另一内地企业作为保证人担保借款如期偿还,对种对外债担保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担保登记,否则属无效行为。如果借款的主合同发生变更,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和外管局批准登记,否则,外国银行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一定只是单一的书面文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注意保管,不得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