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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条款如何约定,约定仲裁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67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仲裁条款如何约定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约定仲裁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3、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概括地承受当事人合并前订立的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应包括仲裁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自应约束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合同合并后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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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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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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