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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63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况属于显失公平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相统一,具体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这种优势包括经济上、政治上、身份上等方面的优势。如大企业与普通的消费者。对此要件在认定时应作严格限制。交易双方优劣势总是相对存在,因此应结合合同内容加以认真分析,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优势是否是以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而签约。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所谓无经验,是指交易者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而不应包括欠缺特殊的经验。当事人在购买某种特殊的物如汽车时,应当适当了解此类标的物的适当信息。如果认可当事人可以无特别经验为由申请撤销合同,必然会放纵一些不作任何准备,轻率交易,后因交易对自己不利而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最终将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不稳定,破坏交易安全。

所谓缺乏判断力,也就是指由于缺乏一般的交易经验和生活经验,而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以及其它重要条款缺管判断能力,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

所谓轻率,是指在订约时的马虎或不细心。例如,对合同的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对标的物的性能不进行了解,匆忙地与对方订约。可见,在轻率的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强调获利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公平而轻易地变更或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程序性显失公平免举证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虽然在获利方具有优势或受损方因急迫、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受损方或是迫于压力或是注意不够才签订合同,多数情况下签订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将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后,又以利益不均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排除交易中人为的风险因素。

二、显失公平有什么法律后果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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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就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得准确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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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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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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