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那到底哪种情况下因对方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呢,对方违约的情形下不管是否解除合同该怎么计算赔偿数额呢,这些问题对合同当事人来说都比较重要,而下面的文章也会着重为您讲解。
一、对方违约能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法》94条实际上应当把它看作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它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兜底条款就表明这个。合同法实际上对根本违约的宽限就是以是否实现合同订约的目的。
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从违约事实的情节予以考虑,违约后果是否使对方丧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当然认定根本违约,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在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
二、合同违约怎么计算赔偿数额
1、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1)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
(2)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2、限制性条件。
(1)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2)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违约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既然一方已经违约了,那么对于守约方就是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或是将利益最小化,那能否因为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呢,这样的方法虽好但并不是一定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律师,看看对方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吗,还有就是对方违约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当然也可请律师帮忙解决就此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