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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违约货物怎么办,出卖人交付货物后还有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43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买受人违约货物怎么办

如果买受人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符合合同的标的物,或不创造条件协助出卖人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则构成违约。在通常情形下,买受人在接受交付的同时接受了标的物的风险,当买受人违约时,势必使标的物滞留于出卖人手中,如仍以交付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则对出卖人来讲是不公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 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所以,当出卖人按约履行交付义务时,买受人因自己原因不能接受交付,即便是他没有占有标的物,标的物仍在出卖人或出卖人代理人的手中,买受人仍要对标的物风险负责。

二、出卖人交付货物后还有责任吗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如果所交付的标的物基本符合质量要求,经过简单的修理或调换即可实现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买受人收货后没有提出拒收或解除合同,而是就质论价要与出卖人进行协商,则标的物风险应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转移至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双方的约定,质量、包装等方面都应符合约定。如果买受人无故不接收货物,就构成了违约,出卖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出卖人要注意有时候即使交付了货物,仍应承担货物存在的风险。建议出卖人了解标的物风险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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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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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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