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具体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二、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押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