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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怎样订立动产质押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

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质押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有权以质物价值优先受偿。为了保证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但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只具有证据效力。根据《担保法》立法精神,首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却已实际履行了约定的权利义务,形式要件的欠缺不应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应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其后的行为弥补形式要件的欠缺。

再者,出于对经济效率和现代生活方便的考虑,片面强调形式要件的完整,会导致重大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所以,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出质人已按口头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应认定质押关系的成立。在实践中应注意,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双方确有质押约定的存在,则质押合同应当推定为没有成立,质押合同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质押合同除了一般书面形式外,还有公证形式、签证形式、批准形式及登记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

二、怎样订立动产质押合同

关于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

3、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也就是说,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须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过质押要约和质押承诺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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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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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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