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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合同约定不明而拒赔,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咋办

此文章帮助了24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保险公司因合同约定不明而拒赔

2003年7月10日,广州日耀电器公司为自用的一辆解放牌货车买了保险,费用为1981元,保险期限一年,险别包括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04年5月9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死亡。交警认定司机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行人。同年6月,日耀公司与受害人家属签订调解书,赔偿对方死亡补偿费等27万余元。

随后,日耀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遭拒。公司因此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27万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他们的两个观点:

一、交警认定司机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但日耀在调解中却按全责承担了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最多只能按次要责任的最高比例40%理赔;

二、双方保险合同签订于2003年,当时交通事故都按《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处理,《办法》规定死亡的补偿年限是10年,而《解释》规定的年限是20年。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其应承担的赔付责任应是10年补偿费约54603元。

保险公司还称,高院曾作出专门答复,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并不因《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所以赔偿标准应根据《办法》而不是《解释》。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咋办

法院审理后指出,在确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时,应依据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而不是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协议,因此,法院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40%的责任,再根据《解释》的赔偿标准,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日耀公司108113元。

双方在保险合同上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在保单限额内作出赔偿。”因此,合同其实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而正好期间发生了法律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法》规定,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这起纠纷就应该适用赔偿数额更高的《解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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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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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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