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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到货款却不发货,卖方违约应赔偿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97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到货款却不发货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水泥厂收到水泥款后,却拒绝发货。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年3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汾水村姚某与日照市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并按照约定向该水泥厂支付水泥款8万元,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给姚某出具了收款条,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事后,姚某一直没收到水泥厂提供的水泥,无奈下诉至法院。

卖方违约应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水泥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水泥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属于违约。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莒县某水泥厂于3日内退还原告姚某交付的水泥款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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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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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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