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 复存在。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二、如何处理迟延承诺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以上是关于“承诺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以及“如何处理迟延承诺”的有关承诺的法律知识,希望对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承诺迟延的情况难免会出现,这个时候,您可以先跟对方协商一下,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实在协商不成,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帮您想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