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合同时须写明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除少数由法律直接规定外,绝大多数合同内容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示范较为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一约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合同当事人,使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
2、标的。即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财物、劳务、工作成果、知识产权。
3、数量。即指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大小。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数量计量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4、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即指当事人全面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即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法律措施。
8、解决争议的方法。即指有关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适用、检验或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如仲裁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等,是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二、合同应该怎样订立才能生效
实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各种经济主体明确自己对消费者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可据此防止不法交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时须写明哪些条款?对此,上文中都有一一为您列举了出来。合同应该怎样订立才能生效?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也都有十分详细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要重视合同的效力问题。因一旦合同无效,则当事人对合同不再具有履行的义务。而如果合同效力待定,则还需要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追认,以保证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所订立的合同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不妨就此咨询一下合同法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