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忘记约定违约金
原告系某啤酒在某市的总经销,2012年被告黄某先后多次向原告赊购啤酒共计2800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800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3年2月1日前付清。
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如期归还该货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8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没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
对于原告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就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当事人可以以违约为由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这在法律上才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