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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没签书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邢台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买方以没签书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产品销售电话达成口头协议,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次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传真了书面合同,乙公司接收后电话表示可以发货,后甲公司按照传真合同上面的数量予以发货,乙公司仓库保管员签字收货。

事后数月,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而乙公司称其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自然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未签字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

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是由于其接受了甲公司的供货,并由仓库保管员签字确认,其已经用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证明自己愿意接受合同的内容,而甲公司虽然没有接到乙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但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乙公司也已经实际接受了货物,说明乙公司认可了甲公司的货物,这充分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该宗买卖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乙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

邢台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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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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