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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之危时签订低价购房合同,如何认定是否为乘人之危

此文章帮助了77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趁人之危时签订低价购房合同

柳老先生已经70岁了,因病重入院抢救,急需一大笔医疗费。柳老先生唯一的儿子柳胜利是一家工厂的内退职工,家庭经济不宽裕。为了给父亲治病,他到处借款,但还是没有凑齐所需要的住院费。万般无奈之下,柳胜利只好准备将给儿子结婚用的拆迁时分得的一套一居室房屋卖掉。

邻居李先生听说此事之后马上找上门来,开出一个挺低的价格,想买柳胜利的这套房子。柳胜利实在不愿意以这么低的价格卖房,可该房屋要是按照市场价来出卖,恐怕一时半会难以卖出,而老父亲急需动手术,已不能再耽搁下去。柳胜利迫于无奈,只好答应将该房屋卖给李先生。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即由李先生支付21万元,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柳老先生出院后,由柳胜利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交付该房屋。

等老父亲出院后,柳胜利对低价卖房一事很后悔,一直迟迟不配合邻居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交付房屋。李先生只好将柳胜利起诉到法院,要求柳胜利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助他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该房屋。

虽然柳胜利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也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

如何认定是否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通俗地讲,就是指利用他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乘人之危的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当时必须要面临某种危难或困境;二是一方想利用此困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对方按貌似合理的要求实施某种民事行为;三是面临危难的一方为摆脱困境,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答应对方要求。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行为才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低于合理价格的买卖合同,必然都是乘人之危的行为。

本案中,李先生是在明知柳老先生住院急需医疗费、柳胜利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主动找到柳胜利,故意压低房价购买此房屋的,且低于正常合理价格。而柳胜利以这么低的价格出售该房屋,是出于无奈,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李先生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乘人之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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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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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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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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