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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拒赔,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此文章帮助了24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拒赔

某贸易公司填具了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予以接受,亦向贸易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后贸易公司出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贸易公司的出险情况属保险单中免责条款规定情况而拒赔。

贸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填具投保申请书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告知该免责条款,而且由于贸易公司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所以该免责条款对贸易公司无效。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

该案中,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在贸易公司投保之前向贸易公司全面详尽讲解免责条款成了案件焦点。在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只有进行推定,大部分情况下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交书面告知的证据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判决,并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因为实际生活中,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往往是进行口头告知而并非一一对顾客书面告知。

相反地,如果将双方在载有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保险单上签字的时间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则投保人就会对整个合同条款尽最大的注意和理解义务,保险公司也会在投保人的关注下不遗漏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从而促使双方达到公平诚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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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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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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