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以变更要约为由拒发货
某木材公司(以下称甲方)库存有5000立方米优质红松。某年5月4日,甲方给某家具厂(以下称乙方)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一级红松,并由甲方代办托运,限在3天内答复。乙方当时正与数十家乡镇企业搞联营,急需优质木材,在收函第2天即回电话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2000立方米一级红松。当晚,双方经理协商将代办托运改为乙方用专列自提。
5月25日,乙方租用的专列驶进甲方货场,乙方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和结算一次完成。正在此时,甲方副经理得到可靠消息:3天后一级红松的价格要涨至980元、立方米。如果现在与乙方签约,以750元、立方米价钱卖出,2000立方米要少赚46万元。甲方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提货,现在其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为其没接受原要约,其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因此,甲方拒绝乙方签约并提货的要求。乙方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 2000 立方米木材并赔偿损失。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1、甲方双方签订的木材订购合同有效。
因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的。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就是说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出的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甲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即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供应一级红松2000立方米,并赔偿乙方租赁专列的滞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