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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擅自将租赁物拆除,因出租人未盖章租赁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出租人擅自将租赁物拆除

原告李某、韩某以韩某与彦民酒店法定代表人韩某之夫王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某酒店顶层、403房间及电梯顶部,后经王某同意韩某将租赁物转给李某使用,但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后,2012年11月,王某将其在某酒店顶层所建鸽舍强行拆除,并将403号房屋强行收回造成财物损失为由,起诉要求确认韩某与王某所签《租赁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将拆除设施恢复原状,租期及租金自拆除设施之日至恢复原状日推迟计算,要求被告赔偿403室房屋丢失物品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酒店否认与原告韩某签订过租赁合同,否认原告使用酒店顶层及403房间,认为拆除酒店顶层设施系酒店自主行为,与原告无关,据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出租人未盖章租赁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某民酒店未加盖公章,现某酒店不予认可,并否认曾经出租场地给原告,原告所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现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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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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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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