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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合同中货物提走却未付款,托运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1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托运合同中货物提走却未付款

货主在提取托运货物后负有交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的义务,当时提货未付款,物流公司可以要求货主在提单背面注明“货已提完,现金未付”字样为其提供方便,然而货主却以已付款为由赖帐。2009年6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货款及运输费共计1663元。

原告郝某某系郑州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扶沟县分部负责人,2008年9月18日,发货人秦某某与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一份,合同内容为:运至扶沟,收货人徐某某,运输费15元,货款1648元,共计1663元。由原告郝某某作为扶沟县分部负责人负责运输并代收货款。2008年9月21日,被告徐某某将货物从原告处取走,并在运输协议背面写上“货已提完,现金未付”,并由徐某某签名。现此笔货款1648元原告已赔付给发货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托运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领取托运货物后应负有交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的义务,因被告未履行该合同义务,且原告已代其向发货人赔付货款1648元,被告应向原告负偿还责任,并支付原告运输费15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货款及运输费已交给原告的会计,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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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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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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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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