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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传真合同为由拒付货款,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1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买方以传真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2013年8月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原告上海某发展公司洽谈生意,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购买一批钢材,此后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订购货物共计货款300万元人民币整,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之后被告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于是被告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将货款打入原告公司账户。现在为被告购买好的钢材一直积压在原告公司仓库,且该批产品是为被告量身定做的,不是通用产品,故无法再次销售。

该合同有原告公司代表张某、被告公司代表李某的签名,并盖有原告公司的公章,被告以该《销售合同》无公司盖章且是传真件为由,不予认可。原告无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切实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提货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本案即是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并进而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件。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如何,不仅是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类似案件当事人通常争执的焦点。庭审中法官通过三点确认了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第一是通过询问被告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主审法官询问了被告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李某签字是否真实,以及事后是否同李某某沟通此事时,其代理人均回答“不清楚”,况且李某现在仍为公司员工,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是完全可以明确地作出回答的,因此这一点在客观上不符合情理,属于主观上的消极回避,因此可以认为被告公司是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第二是通过对被告公司签字的李某做的询问笔录,同原告公司当庭陈述的意见一致。第三是原告公司提交的双方以前的销售合同,也是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上有李某签字以及被告公司公章,被告公司予以认可,故认为传真签订合同为双方固有的交易模式。通过以上,最终确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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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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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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