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怎样履行合同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2、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
3、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5、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二、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限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又称为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履行迟延是实践中较常见的债务违反的形态。履行迟延是以一定的时间来确定的,通常是以债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有无履行债务来判断的。
债务人构成履行迟延,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财产性债务
这是履行迟延的前提条件。有效存在的债务,不论其种类如何,均可构成履行迟延。但履行迟延为财产性责任,故非财产性债务不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如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就其财产赔偿可发生履行迟延,而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即使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也不会发生履行迟延,而只能依其他方式处理。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在条件成就前,债务并不发生,不会发生履行迟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由于其已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亦不会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债务人违反了债务履行的时间要求,因此债务已届履行期是债务履行迟延的关键要件之一。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和不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即构成履行迟延。定有履行期限的,又有定有某一日及某一段 时间内的不同。定有确切日期的,该日期为债的履行期,定有一段时间为履行期限的,以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履行期届至日。在履行期届至日没有履行债务的,为迟延履行。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否迟延,应以每一期债务是否按期履行而定。
3、履行须为可能
如果债务属于履行不能,则自然无从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在判断债务能否履行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判断履行可能的时间。履行可能以何时为准,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应以清偿期为标准,在清偿期届至时为可能即可;有的主张不只在履行期届至时可能,履行期届至后仍为可能的,才为履行可能。前说为通说。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债务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债务才能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其不履行债务为正当地行使权利,或者在债务人的履行须有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不协助时,均不构成迟延履行。
5、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迟延履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构成要件,即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履行迟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不可抗力等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则债务人可以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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