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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是不告知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也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因此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综上,是关于“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的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其实,在实务中,相较于违约责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要更难举证一些,而无法举证将意味着无法获得赔偿。面对这种困境,如果您自己解决不了,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想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损失,而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比如邮电、文印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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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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