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采用列举式和归纳式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哪些情形下认定为缔约过失
认定缔约过失主要参考第一部分介绍的具体情况,但是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哪些情形下认定为缔约过失”有了进一步认识。构成缔约过失,产生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为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所以如果出现缔约过失,不妨请专业律师帮忙,索偿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