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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签合同恶意磋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27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借签合同恶意磋商

李某正想开个理发店,便与张小姐洽谈转让事宜。此时,同样开理发店的钱某在与张小姐聊天时知道了李某的情况,便想让李某买自己的理发店。

于是,钱某谎称自己准备扩大经营,假装愿意购买张小姐的店面,与她进行了长时间的商谈。同时,钱某暗地里却与李某签订了理发店转让协议。最终,张小姐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将理发店卖给别人。

张小姐后来知道此事非常气愤,来到司法所咨询,自己可否向钱某要求赔偿?

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钱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张小姐进行磋商,给张小姐造成了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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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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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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