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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收货后迟迟不予付款,买卖合同需保留书面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客户收货后迟迟不予付款

吴某是浙江人,在吴江从事纺织品生意。2014年上半年,客户顾某结欠吴某40万元货款迟迟不予付款。吴某无奈之下准备起诉。在其准备诉讼材料时发现,因顾某系山东人,吴某与其往往是通过电话、传真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易,所有的书面合同亦全部是传真件,货物是通过物流公司送货,送货单上系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并没有顾某的签字。后通过调查取证,取得了物流公司的书面证明,证明其物流记录与传真件合同的内容互相可以印证,吴某与顾某的生意介绍人也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其帮助吴某向顾某进行电话催讨时,顾某口头承认其结欠吴某货款40万元的事实。后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顾某应支付吴某货款人民币40万元整。

买卖合同需保留书面材料

在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合同系传真件,在法律上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不足的,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物流记录、证人证言在这里起到这个作用。

在日常的生意往来中,很多人在进行异地交易时往往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易,律师建议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并做好定期书面对账工作,以免发生争议纠纷时处于诉讼不利地位。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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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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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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