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通知解除合同
2013年11月8日,杭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电动车经销合同一份。合同杭州公司将其某品牌电动车授权宁波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北仑除外)区域内总经销,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杭州公司在授权区域内另设点销售与批发该品牌电动车,则杭州公司应支付宁波公司违约金50000元,如宁波公司月销量持续二个月不能达到60辆,则双方均有权合同。同时合同还就付款方式、返利政策等内容作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宁波公司2014年1、2月份的销量均未达到60辆,而后又因电动车的质量原因导致双方的合作产生磨擦。杭州公司遂于同年8月在宁波公司经销区域内又发展了一家该品牌电动车的经销商,从而致使宁波公司的销售更加艰难。经协商不成,宁波公司无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其中的一项请求便是要求杭州公司支付因另设销售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约定违约金50000元。
解除行为是否生法律效力
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杭州公司无法证明已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了宁波公司,因此法院最后认定杭州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总经销经营期限内另设销售点的行为违约,故判决支持了宁波公司据此主张约定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
杭州公司看似合理的抗辩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原因就在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杭州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故可以不再受与宁波公司合同的约束而另找合作伙伴了,因而没有想到将合同解除的事实通知宁波公司。哪知不经过通知程序,即使你有再多的解除理由,也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正是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程序意识(未将其决定解除合同的意愿告知对方)或证据意识(事实上对方已知道,但未保留证据。庭审中杭州公司曾出示一份解除通知,但无法证明该通知已送达宁波公司),才使杭州公司损失惨重,教训实在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