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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证结果未公证,合同的效力怎么定?

此文章帮助了64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约定公证结果未公证

2014年10月份,朱先生与洪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洪先生在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上的一间门面房,租期三年。为了保证稳定经营,朱先生特意与洪先生约定,签订协议后双方一起到公证处公证,租赁协议中也写明了:“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之后,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盖了章,并开始履行合同条款。朱先生也在门面房里做起了生意。但是,由于朱先生生意较忙,一直没有去公证。2015年初,朱先生与洪先生因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这时,洪先生提出,当初双方约定合同要经公证才生效,但他们并未去公证,因此,该合同尚未生效,并以此要求朱先生停止经营活动,让出门面房。但朱先生认为,协议虽未按约定进行公证,但是合同已经履行三个多月了,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的效力怎么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合同生效前,朱先生交付了租金,洪先生让出了门面房的使用权,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履行了合同中的条款。这种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以其他形式对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朱先生通过支付房租,洪先生通过交付租金,放弃了“公证后生效”这一合同生效条件,那么,合同的生效不再受是否办理公证的限制,而是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律师指出,朱先生、洪先生虽然之前在合同中约定了“公证后生效”的条件,但此后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本案中的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已生效合同。所以,洪先生要求朱先生停止经营、搬出房屋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也是违约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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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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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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