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公证结果未公证
2014年10月份,朱先生与洪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洪先生在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上的一间门面房,租期三年。为了保证稳定经营,朱先生特意与洪先生约定,签订协议后双方一起到公证处公证,租赁协议中也写明了:“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之后,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盖了章,并开始履行合同条款。朱先生也在门面房里做起了生意。但是,由于朱先生生意较忙,一直没有去公证。2015年初,朱先生与洪先生因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这时,洪先生提出,当初双方约定合同要经公证才生效,但他们并未去公证,因此,该合同尚未生效,并以此要求朱先生停止经营活动,让出门面房。但朱先生认为,协议虽未按约定进行公证,但是合同已经履行三个多月了,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的效力怎么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合同生效前,朱先生交付了租金,洪先生让出了门面房的使用权,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履行了合同中的条款。这种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以其他形式对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朱先生通过支付房租,洪先生通过交付租金,放弃了“公证后生效”这一合同生效条件,那么,合同的生效不再受是否办理公证的限制,而是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律师指出,朱先生、洪先生虽然之前在合同中约定了“公证后生效”的条件,但此后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本案中的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已生效合同。所以,洪先生要求朱先生停止经营、搬出房屋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也是违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