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往往是一种情感的表达。但是,如果没有厘清相关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双方对赠与的理解错位,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下文是对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做了详细阐述。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通俗地讲,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当然,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诺成行为。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能任意撤销么
赠与合同对合同双方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为了更好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法赋予赠与方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看出,赠与合同赠与方的任意撤销权只发生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动产权利转移以交付为标志,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发生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的撤销又可分为
(1)一般赠与合同,即只涉及合同双方私人利益等,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2)特殊赠与合同。 包括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和公证合同。这些赠与方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可以看出,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设置了任意撤销权,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赠与双方权利之间的平衡的基础上的,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一定条件的。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赠与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无疑是很重要的。如果您有更多关于赠与合同的问题,还要多请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