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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他人代为完成 定作人能否解除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他人代为完成

2004年2月,某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塑胶厂”)与某服装厂签订加工合同,合同规定:塑胶厂作为定作人给服装厂提供丰成品塑料儿童雨衣,服装厂作为承揽人为塑胶厂加工成品塑料儿童雨衣,但双方对加工承揽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未作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至2004年3月底,塑胶厂共向服装厂提供半成品10000件,并预付加工费15000元。服装厂收到半成品后,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加工了1000件,其余9000件服装厂未经塑胶厂同意以每件14元的价格转给了某公司。后由于服装厂没有及时向某公司支付加工费,某会司遂扣住加工完成的雨衣,导致服装厂无法向塑胶厂交货。经塑胶厂再三催促后,服装厂不得不说出转委托某公司加工并被扣住的事实。塑胶厂为了保证按时出口,只得先拿出12600元付给某公司。为此,塑胶厂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厂返还预付的部分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定作人能否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0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的交付工作成果和定作人的支付报酬互为对价,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作为完成工作成果型的合同,与服务合同有本质的区别。服务合同中,服务本身即是合同标的,而承揽合同中,标的一般是有形的,或至少要以有形的载体来体现,不是单纯的智力技能。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能力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如,定作人对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无特别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时按量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认为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能够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当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重作、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作成果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齐,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成果交付迟延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定作人的损失。另一种是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服装厂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某公司完成的,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塑胶厂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要求服装厂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另一种是可以通知服装厂解除合同。本案中,塑胶厂要求服装厂返还部分预付的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是选择了解除承揽合同。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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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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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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