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为按照规定办理车牌照
马玉生在某外企工作,由于工作单位离家较远,一直考虑买车代步。2004年4月,经过多方比较,马玉生在桑塔纳汽车销售站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桥车。在准备给车辆上牌照的时候,马玉生的女儿在学校组织的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为给女儿筹措医疗费,马玉生将刚刚购买的小桥车出让。经朋友介绍,马玉生将未办理牌照的小桥车转让给郭明义,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马玉生将车辆交付给郭明义试用。在试用期间,郭明义反悔,不愿支付车款,提出解除车辆买卖合同,遭到对方的拒绝。2004年8月,马玉生在多次要求郭明义支付车款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明义履行车辆买卖合同。
二、车辆能否正常买卖
本案的车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辩方认为车辆未办理牌照和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意见没有法律根据。马玉生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转移交付车辆的义务,郭明义即应当按约定履行其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尚未上牌照的新车买卖,既不涉及登记注册问题,也不存在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且该两问题又均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该种新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仅受标的物是否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束。只要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当事人之间买卖尚未上牌照的新车的行为就是有效的。在本案中,马玉生与郭明义的新车买卖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