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存放在自助储物柜内的物品丢失
姚倩是某小区居民。该小区附近有一家大型超市。某日,姚倩下班后到该超市购物。该超市为方便顾客存放随身物品,设置了大量自助储物拒。自助储物柜上贴有“操作步骤”及“寄存须知”。操作步骤:(1)将拒门关上;(2)从投币口投币;(3)取出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门,保留好密码纸。取包步骤:(1)输入密码;(2)取出物品;(3)关门在“寄存须知”中说明:(1)不会使用自助储物拒应当向管理员请教;(2)贵重物品及现金(价值500元以上)不得寄存;(3)密码纸只能使用一次。姚倩将手提包存入了自助储物拒。购物结束后,姚倩到自助储物柜处取包时发现,其所持的密码条无法打开储物拒。姚倩要求超市给予解决,并声称拒内手提包中有MP3等价值2000余元的物品。超市工作人员按照操作步骤打开该储物拒,发现里面并没有姚倩的手提包。姚倩认为自己的手提包在超市内丢失,超市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姚倩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解未果后,翻匕倩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提包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经法庭审理查明,所指储物拒没有被撬压痕迹,经试用,使用正常。除免费自助储物柜外,超市还有另外两种存物方式:一种是将物品交给超市人工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物品当面用专用袋封存后,存放在服务台的固定位置,发给顾客号牌,顾客购物结束后到服务台凭号牌领取物品;一种是将物品放入超市专用的储存袋,由工作人员进行封存后,顾客自己可以带入卖场。
二、能否要求超市赔偿
本案是一起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超市储物丢失引起的法律纠纷。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大型超市为了方便顾客购物和卖场的货品管理,普遍都提供免费的物品寄存的服务。设置免费的寄存服务是为了让顾客感到方便,吸引顾客到超市内购物消费。可以说,免费的寄存服务已经成为了大型超市吸引顾客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但在寄存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丢失,引起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有些消费者认为,只要是自己寄存在超市的物品丢失,超市就应当承提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超市应否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在寄存物品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当事人双方对于物品丢失所具有的过错。如果超市一方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物品丢失是由于顾客自身的疏忽或违反寄存的规定造成的,责任就应当由顾客自行承担。因此,正确认识在超市存物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所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应当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其成立条件。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而对于借用的行为,法律本身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一方以物无偿贷于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对比起来,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在交付方向、交付对象方面截然不同。用于本案中,如果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则应当是顾客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超市占有并保管;如果构成借用关系,应当是由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也就是储物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
从本案的事实看,该超市已经尽到了上述的说明、注意、谨慎管理等义务。第一,超市在“寄存须知”中要求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存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这表明超市已经告知消费者的使用方法。第二,生产自助储物柜的厂家在衣柜上已经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超市也在醒目处通过“免费自助储物柜注意事项”对此做了说明,要求顾客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900元。该行为应当视为超市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三,超市同时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务,并允许将物品用专用袋封存后带入超市卖场,这说明超市已经提供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在与消费者构成的借用法律关系当中,超市尽到了出借人的谨慎管理义务,保证出借设施的完好与安全,这表现在自助储物柜外观上没有被撬压的痕迹,自身质量不存在瑕疵。因此,在本案的自助储物柜的借用关系中,超市对自助储物柜已经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姚倩丢失物品并不是因为超市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超市对自助储物柜内的物品安全负完全的责任。但超市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对顾客的损失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如在超市规定的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goo元的范围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