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生自行购买手机
乔莉莉(12岁)是家里的独生女,上小学6年级。父母和爷爷、奶奶等都非常疼爱她。逢年过节,乔莉莉手里总少不了成百上千的零花钱。2005年7月某日,乔莉莉在学校里看到有同学拿着手机下载彩铃,动听的铃声让乔莉莉觉得非常神气,特别想拥有自己的一部手机。放学后,乔莉莉回到家里,瞒着父母取出了全部零花钱,跑到附近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1600元。商场里出售的一款书包非常漂亮,乔莉莉用剩下的80元钱购买了一个书包。乔莉莉的父母发现女儿购买的手机和书包后,当即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乔莉莉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买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在本案中,乔莉莉年龄只有12岁,因此,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她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能生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是否同意。未成年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并不因相对人是否知情或是否有过错而改变,相对人不能据此主张这些合同有效。而且,相对人也不能以合同已经得到履行而主张合同已经生效。
在本案中,乔莉莉与购物中心订立的合同是否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呢?显然,这些合同均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就值得进一步分析。首先,乔莉莉与购物中心之间买卖手机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是因为,手机作为特殊的商品,乔莉莉作为未成年人对其并没有判断能力,乔莉莉也因此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对于手机买卖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在本案中,乔莉莉的父母在合同成立前没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也没有追认,合同不能生效。因此,购物中心应当返还手机价款。但乔莉莉与购物中心之间的书包买卖合同是有效力的。这是因为,乔莉莉作为一名12岁的小学生,对书包这种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性质、内容、结果也应当有判断力,这些并没有超出其意识能力范围。乔莉莉的父母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同意其购买书包而认为合同不能生效。因此,乔莉莉与购物中心之间购买书包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购物中心不必返还书包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