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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该交易行为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买卖房屋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2010年6月,陈先生自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得1306号房屋,但未办理房产证。2012年10月,丁先生向陈先生购买1306号房屋,支付了相应款项,并进行了入住,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8月,陈先生取得1306号房屋产权证。当日,陈先生又与孟女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陈先生将1306号房屋以65万元卖给孟女士,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实际上,陈先生与孟女士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成交价为149万元,并已经实际支付完毕。双方主张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合同总价为65万元的买卖合同是为了避税所签订的。丁先生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并将房屋过户回陈先生名下,理由是房屋价款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备案于相关行政部门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中的合同价格并非双方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逃避应缴税款,系双方恶意串通而订立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支持了丁先生的主张。

律师说法:

“阴阳合同”的处理尽管在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意见基本统一,即“阳合同”并不因为逃避税收而全部无效,双方应当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以及买卖双方节省成本的考虑,“阴阳合同”已成为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规则,税收管理部门对于网签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并不严格,因此“阴阳合同”仍将持续存在。但需要提醒的是:首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事实求是,这不仅是对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的遵守,也可以尽量避免以后的纠纷,防止受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其次,在已经签订“阴阳合同”后,双方仍应按“阴合同”继续履行,无需以此提起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经济成本,也给法院造成诉累。在房价存在波动的情况下,还容易造成损失赔偿。另外,在法院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后,如果需要双方另行签订网签合同时,应当及时协商并办理网签,以便顺利履行买卖合同。

以上是关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该交易行为是否有效?”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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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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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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