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火锅店开水浇头服务生获刑
据(浙江在线)报道,去年,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火锅先生”店用餐,在用餐过程中,林女士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不合。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但林女士没有答应。
当晚6时40分许,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热开水,走到林女士身边,直接将滚烫的开水淋到她身上,林女士大叫一声倒地,朱某不依不饶,对其进行了殴打,直到旁人将他拉开。
经鉴定,林女士全身浅Ⅱ度烫伤,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
今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鹿城法院同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林女士列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
二、饭店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相互之间或者单方负有的既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而侵权法则规范人们通常只是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绝对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餐饮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餐饮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人身、财产损害时,一般构成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下,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高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约定时未尽到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合同的磋商至订立、履行和履约后的各个阶段,因此,在各阶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可能构成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