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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起散落钞票报警 点赞最美女孩

此文章帮助了684人  作者: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子捡起散落钞票报警 

“今天上午我接到派出所电话,真的没想到……”16日下午,在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开酒楼的郑先生感慨万千。他没想到的是掉的钱竟失而复得,令他感动的是女孩的拾金不昧。

15日夜,郑先生因上车前的疏忽,丢失了一大笔现金却浑然不知。随后一位下班路过的年轻女孩,并没有拿钱离开,而是蹲在地上把一张张零散的钞票捡起,并拨打了110报警……最终,郑先生复得了失款,并表达一个意愿:邀请拾金不昧者杨显桥——他心目中的“最美女孩”到自己的单位来上班。不过杨显桥说,她接到郑先生的电话后,已经告知对方,她自己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因此谢绝了这番好意。

二、无因管理受法律保护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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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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