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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上被索红包,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救护车上被索红包

广州市民陈小姐的报料,前几天她的父亲病重入院,因为病情严重需要转院,谁知发高烧的父亲刚刚抬上救护车,车上的一名医护人员就开口索要红包,如果不给就不开车。在家属提供给DV现场的一段手机拍摄的视频中,清楚记录了救护车调度人员向病人家属索取红包的情形,并给出的要红包的理由:我们也想让他赶快好起来。

陈小姐告诉记者,收红包的男子并没有戴工牌,白大褂上也没有写清楚具体哪家医院,她至今仍不确定男子的真正身份。新海医院工作人员:肯定不是院内的车,院内的车只能医务科派,他们医生是没有资格派车的,所以如果没有经过这里,这里没有记录派车,肯定不是医院的车。记者从医务科处了解到,经调查,该救护车不属于医院,属于救护车公司,在救护车辆不足时使用,和医院无任何利益关系。随后,记者通过陈小姐提供的电话,联系上当时救护车的调度人员李先生,李先生不愿意向记者透露更多。当天晚上,该男子退回了两百元,并没有任何道歉,只是让家属他们不要到处乱说。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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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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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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