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房实为“炒房”
2016年3月,尤某某(房产中介)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签订买卖合同并非意思真实,“炒房”合同无效
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此类案件中炒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无效。
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律师说法:法院判合同无效具有正当性
房产中介这种“加价再卖”的问题,一直很严重,屡屡兴风作浪。上海市就专门出台过“禁止中介利用职务从事房屋转让”的规定。因为中介的这种行为,构成“自我代理”,“受着买家的委托,去坑买家”。
此前,不少地方判决认定,中介的这种行为违背居间合同义务,必须返还“差价”,但之前鲜有判买卖合同无效的。“炒房合同无效”针对的是,中介违背委托责任的“加价再卖”行为,并不是对所有合同要搞“主观心理”审查。中介利用工作便利,提前签约再转售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买房(哪怕带有投资性质)有着本质不同: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居间合同义务,违反职业伦理,也超出中介经营范围,坑了委托人,哄抬了房价,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姑息。因此,法院判合同无效具有正当性。当然,民事判决不能代替行政处罚,这种行为还需要由房地产部门做出处罚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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