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二、如何防范签字瑕疵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法人盖章的情况下,也争取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进行签字。因为在没有条件核实法人印章真伪情况下,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待日后发现所盖印章系伪造时,无法证明是谁所加盖印章,进而无法明确该法人单位是否有责任。
其次,在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相对人应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签署文件的人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再次,如果法定代表人需授权他人签署,则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过程进行面签或公证,确保授权过程真实有效。
最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用笔来书写,而不是用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来替代,更不能委托他人加盖“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名。因为,目前对法定代表人的 “名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名章进行备案的情况也不普遍,不容易进行识别。
生活中,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遇到相关问题,最好咨询我们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