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袁某向李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按月息3%计算。
借款期满,袁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偿还借款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袁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清偿之日。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已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6%以内支付的利息法律予以保护;对于未支付借款利息,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
本案中,李某与袁某均确认涉案《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且尚未支付。
因此,法院判决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未支付的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