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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卖房屋 另一方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04年被告谭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某楼201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201号房屋),并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29万元。2006年,被告谭某某与原告龙某登记结婚,谭某某于2007年取得2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0年1月底谭某某将201号房屋在中介公司进行出售登记,并于同年3月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谭某某所有的201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周某向谭某某支付首付款4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贷款95万元,谭某某将201号房屋的钥匙交与周某。

后龙某将谭某某与周某共同诉至法院称201号房屋系其与谭某某为结婚所购置,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截至起诉贷款尚未全部还清。谭某某在其出国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属无效,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谭某某与周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周某辩称,签订买卖合同时,谭某某并未明确告知其婚姻状况。二人共同前往办理贷款时,谭某某明确表示其未婚,且户口本等文件也显示其是未婚。周某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龙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出卖房屋另一方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吗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且,在本案当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是谭某某在在婚前以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谭某某为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周某在与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理由相信201号房屋为谭某某单独所有,且无义务对201号房屋是否为谭某某与他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审查,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一方出卖房屋  另一方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各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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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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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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