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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付清房款 合同还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卿承宽、谭明清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原梅子管理区齐跃村二组)原修建了房屋一栋,房屋竣工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未换发土地使用证,也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告吴洪专原系柏杨坝镇龙关村十四组村民。2005年正月初八,卿承宽作为甲方与吴洪专作为乙方在卿庆云家签订了《房屋出卖合同书》,卿承宽、吴洪专及证人王某1、吴某均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卿承宽与吴洪专还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双方及见证人王某2均在协议上签字,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民委员会在协议上签署“同意此宗房屋土地转让”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15000元房屋转让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08年10月13日,原告吴洪专及其妻子尹碧英将其户籍由本市柏杨坝镇龙关村14组迁入本市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60号。双方因房屋过户及购房余款是否付清等事宜发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现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出卖合同书》有效。

法院判决:《房屋出卖合同书》有效

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反之,对反诉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反诉原告提及反诉被告尚未付清涉案房屋购房余款的问题,因反诉原告并未要求予以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反诉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未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付清房款合同还有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当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卖合同书》、《房产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以上就是关于“未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付清房款  合同还有效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各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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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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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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