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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穿一次性拖鞋摔伤致残 能否向酒店主张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天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不久前,小红外出谈生意,晚上入住某快捷酒店。酒店的客房内提供了一次性拖鞋、淋浴房内提供了门口垫脚巾、卫生间提供了地巾等用品。次日一早,小红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淋浴房洗澡后,再穿着该拖鞋出淋浴房时在行走过程中滑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愈后不久,小红状告该酒店索赔十八万。

法院判决:

海盐法院经审理,判决该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红34526.61元。

律师说法:

小红入住酒店,酒店就和小红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作为经营者的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设置“小心地滑”警示标志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进入新环境的陌生旅客针对自己所经营场所存在潜在风险的一种提示,与提供防滑垫、地巾一样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内容。在酒店等公众服务行业对潜在危险设置“小心地滑”提示成为共识的情况下,本案酒店未证明已设置“小心地滑”提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因此,酒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既然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应当承担多大的比例呢?一方面,酒店已在经营的事发房间配有垫脚巾、地巾等用品,已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据小红陈述,小红穿着一次性拖鞋进淋浴房洗澡,然后又穿着该拖鞋出来,行至卫生间外面的门口过道处摔倒。小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注意自已的人身安全,其应知晓穿着完全湿掉的一次性拖鞋行走的风险,小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故对滑倒这一损害结果的出现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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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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