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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 应怎样予调整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11年10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王某购买周浦镇瑞阳路某处房屋,此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屋,虽然产证为新办,但已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签订合同后,钱某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后,即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因钱某资金不足,欲申请较高比例的贷款,而钱某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收入一般,银行未能审批通过。数月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钱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均有继续房屋交易的意向,遂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2年7月底前交易过户。之后钱某重新准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可惜的是,多家银行仍未能批准钱某的贷款审批。原来申请过的农业银行仍然未能取得足够的贷款额度,而中国银行则以房地产权证满3年作为审批过户的前提条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均要求钱某提供交易中心的证明文件,以确定此房屋能够交易过户。钱某无从取得这样的证明文件,无计可施。最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同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24万元,这意味着没收了钱某的首付款后不够,还需要钱某额外地支付数万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

此案经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诚信因素、卖方的损失,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因此王某仍应归还钱某8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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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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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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