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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买卖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562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擅自买卖小产权房

2008年10月,淄博市某隆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隆公司)变更名称为淄博某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即为本案两原告。2011年7月19日,某昌公司以某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解某签订沿街房买卖合同一份,将位于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沿街房一套出售给被告解某,该房屋为该村的小产权房,被告解某不是该村村民,但其以该村村民王某的名义和某隆公司签订合同,是被告解某在该合同上签的被告王某的名字;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单价、总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被告解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某昌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解某。但被告解某至今尚欠房款40000元未付。2013年8月某昌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股东即本案两原告承担,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解某支付房款4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家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实质上是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故关于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某昌公司与被告解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驳回原告孙某、韩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房屋系位于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某村的小产权房屋,因此,本案所涉某昌公司与被告解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来向被告解某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4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解某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退房退款、赔偿损失,但其并未提起反诉,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处理,其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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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无效合同的认定,除了在内容上有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外,当事人的资格也影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主体不合格,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忽略主体因素,内容再完备也只是空欢喜,因此主体资格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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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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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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