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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知情下被代签保单,保险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投保人不知情下被代签保单

H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连某到张某家中展业时,得知张某曾在X保险公司有3份人身保险保单失效,便主动提出帮助张某办理复效业务。张某和其丈夫谢某碍于情面答应向连某买4份人身保险,之后,张某和谢某多次向连某追问投保X保险公司的保单复效情况,及向H保险公司购买的4份人身保险情况,连某始终推说还没办理,并以办理这些业务为由,向张某和谢某索取张某、谢某及家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有关证件、资料和信息。
2015年初,张某方知连某未帮其办理X保险公司的保单复效事项,随后问及新办的保单情况,然而,连某竟然拿出18份H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其中14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12份投保人为张某,被保险人为张某的大女儿谢甲、二女儿谢乙、儿子谢丙;2份投保人为谢某,被保险人为谢某和张某),对此,张某和谢某全然不知,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均为伪造代签的,也未曾接到H保险公司的回访,但银行卡的钱已被H保险公司转走了。为此张某和谢某向H保险公司要求退保。而H保险公司说:张某和谢某作为成年人将私密性极强的银行卡与身份证交给连某办理业务,不能一概否认全然不知,这不合常理,H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相关投保行为是张某、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是张某、谢某委托连某代理办理投保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也就是说,即使投保单上的投保人不是张某、谢某的签字,但张某、谢某实际上已经交纳保险费了,根据规定应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另外,如是被保险人没签字,该14份合同也不是全部无效。双方当事人因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裁决: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仲裁庭认为,经查明,H保险公司承保的14份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均不是本人所签,保费也是投保人不知情下被转到H保险公司。H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签订14份人身保险合同是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的事实,H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予采纳。H保险公司承保的14份保险合同无效。H保险公司应退回张某已交保险费人民币136205.70元;退还谢某已交保险费人民币9855.00元。

三、律师说法:保险合同无效

H保险公司在抗辩时提到“如是被保险人没签字,该14份合同也不是全部无效。”这是因为这14份保险合同是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保监复〔1999〕154号)中对此有明确说明,“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但是,本案的前提是业务员隐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擅自代签订保险单,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范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31条也有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如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无效。

本案中,业务员在利用帮助投保人购买4份人身保险单及支付4份人身保险单的保费之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为投保人多签订了14份人身保险单,并从银行卡中转走保险费。纯属是隐瞒销售行为,是违反我国《保险法》第131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诱骗、隐瞒投保人签订的14份人身保险单行为不属于H保险公司所说的,投保人委托办理保险行为,也不属于《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中规定的,“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仲裁庭裁决14份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关于“投保人不知情下被代签保单,保险合同无效“的案情简介,若您在生活中遇到具体情形,建议您咨询我们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无效合同的认定,除了在内容上有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外,当事人的资格也影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主体不合格,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忽略主体因素,内容再完备也只是空欢喜,因此主体资格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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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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